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綿游檢訴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281984********,河北省高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綿陽市游仙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綿陽市公安局科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綿陽市公安局科學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因懷疑戰(zhàn)某某(女)、魏某某(女)及家屬對其子有侮辱言行,多次對戰(zhàn)某某、魏某某等人毆打、辱罵,破壞社會秩序,主要事實為:
一、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因懷疑戰(zhàn)某某及家屬毆打過其子,多次辱罵戰(zhàn)某某及親屬,經公安機關調查后明確告知吳某某,無證據證明戰(zhàn)某某有毆打其子的行為后,吳某某仍多次至戰(zhàn)某某所工作的居委會辱罵。戰(zhàn)某某因不堪吳某某辱罵,被迫從居委會辭職。吳某某還至戰(zhàn)某某丈夫倪某某所工作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用擴音器辱罵、攔截車輛,擾亂研究所工作秩序。
二、被告人吳某某因懷疑魏某某家屬曾毆打其子,于2015年10月至魏某某兒子所就讀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滋事,并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qū)分局行政處罰。2018年12月25日15時許,吳某某在綿陽科學城四區(qū)后大門處遇魏某某后,對魏某某追打,致魏某某受傷。
三、2018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吳某某在綿陽科學城醫(yī)院后門處,無故向路人薛某某(女)潑水,在薛某某對其質問后,其追打薛某某,致薛某某受傷。
四、2019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在綿陽科學城九區(qū)菜市場內,遇受害人張某某(女)。吳某某因懷疑張某某系魏某某親屬后,追打張某某,致張某某受傷。
五、2018年、2019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因對戰(zhàn)某某、魏某某不滿,多次至戰(zhàn)某某、魏某某所出租的綿陽科學城**區(qū)**棟**單元**、**住房,對房內租戶辱罵、威脅,迫使多戶租戶先后遷離出租屋,致出租房無法出租。
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吳某某案發(fā)期間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多次隨意毆打、辱罵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東升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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