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421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縣人,戶籍所在地**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縣**鎮(zhèn)**路***號***小區(qū)*棟*單元*樓*號。因吸毒,于2017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伙同李某某、蔣某某(17歲)、黃某某(另案處理)、潘某某、唐某某六人到位于**縣**鎮(zhèn)**路***號***小區(qū)*棟*單元*樓*號的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小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598430****)。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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