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811986********,漢族,專科畢業(yè),無業(yè),中共黨員,住河南省濟源市**辦事處**花園**號樓**室。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發(fā)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啟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濟源示范區(qū)及下屬各鎮(zhèn)、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揮、領導機構,并在各社區(qū)(居委會)和居民小區(qū)設立門崗,實行封閉管理,開展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2日,濟源市**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翟某甲等人在周園社區(qū)**小區(q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點值班。當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持紅色臨時出入證,準備通過該檢查點到濟鋼機房進行維護,因該證僅用于每天早9時至11時外出,該檢查點工作人員拒絕其外出。翟某甲要求吳某某聯(lián)系濟鋼和翟某甲等人結合,吳某某未與濟鋼聯(lián)系,且不服從管理,強行闖崗,推倒了小區(qū)物業(yè)人員翟某乙,并對檢查點工作人員翟某甲、王某某進行毆打,致使翟某甲受傷。經鑒定,翟某甲傷情鑒定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吳某某已取得翟某甲、王某某、翟某乙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履行疫情防控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防控職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已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田 寧
賈俊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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