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土左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811986********,漢族,高中,成都**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樂山市峨眉山市**鎮(zhèn)**路**號**號樓**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18日由峨眉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與內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經銷商購銷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承諾書,**公司成為**公司的經銷商。依照合同規(guī)定,**公司在規(guī)定的經銷服務區(qū)域內銷售**奶粉(包括嬰兒營養(yǎng)品、成人營養(yǎng)品和休閑營養(yǎng)品),補充協(xié)議書中規(guī)定,經銷商**公司在銷售**奶粉過程中產生的促銷活動費用依據(jù)月度任務達成率確定費用核銷比例進行核銷(以竄貨的形式銷售到合同規(guī)定經銷區(qū)域以外市場的**奶粉產品不享受任何促銷活動費用補貼)。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虛構促銷活動結案報表,向**公司虛報促銷活動結案費。經內蒙古信通聯(lián)合會計律師事務所以內信通鑒字[2019]第0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公司向**公司虛報成人粉和嬰兒粉結案費合計:?798907.99?元。被告人吳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凌晨6時許主動到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九里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注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查獲經過等。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成都**有限公司、被告人吳某某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公司結案費798907.99?元。成都**有限公司、被告人吳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數(shù)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由于成都**有限公司已注銷,被告人吳某某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屬自首。被告人吳某某具有認罪認罰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樹崗
???????????????????????????????????????????????????????????????????檢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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