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大檢檢一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4021976********,漢族,小學,無業(yè),住本市大通區(qū)**鎮(zhèn)**街**組**號。1995年因盜竊罪被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15日被網上追逃,2020年1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時許,被告人吳某某晚飯飲酒無證駕駛報廢的普通兩輪摩托車沿田大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田大路糧食三倉庫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為274mg/100ml。民警將被告人吳某某帶至淮南市朝陽醫(yī)院抽取了血樣。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歸案經過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同時具有犯罪前科,無證駕駛報廢摩托車,訴訟期間拒不到案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張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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