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秀檢一刑訴〔2020〕Z12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住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谑泄簿秩”:驅彛?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本案由??谑泄簿中阌⒎志?/span>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2時30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燈光系統(tǒng)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二輪摩托車前往海南省??谑行隳衬?*路**KTV和朋友唱歌。17時許,吳某某獨自駕駛該摩托車沿**路自東往西行駛返回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住處,行駛至海口市秀某某**線**便利超市門口路段處,追尾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駛的蔡某甲駕駛、后載李某某的號牌為???8****二輪電動車,號牌為???8****二輪電動車被撞后再撞到前面同方向行駛的蔡某乙駕駛后載洪某甲、洪某乙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致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四人受傷。隨后吳某某和受傷人員被“120”急救車送往海南省腫瘤醫(yī)院救治。民警趕到醫(yī)院,發(fā)現吳某某身上有酒味,當場依法對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超標后將其帶至海南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抽血,經鑒定,其當日血液酒精含量濃度為15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遠近景、二輪摩托車照片等;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等;3.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查筆錄等筆錄及照片;7.電子數據: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到案之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相嘯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1387664****;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財物全部由偵查機關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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