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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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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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821980********,漢族,???/span>文化,淮安市**建筑工業(yè)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戶籍地淮安市淮安區(qū)。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3月5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時25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蘇H0****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安市永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騰飛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71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fā)破案及歸案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4.查處現(xiàn)場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文清
檢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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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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