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011967********,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已退休,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號**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桂B(yǎng)****6的普通小轎車行駛至本市城中區(qū)高興四路路口時,追尾顧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桂B(yǎng)****6的小轎車和黃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桂B(yǎng)****3的小客車,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員在現場處理該事故時懷疑吳某某酒后駕駛,遂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208.12mg/100ml。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其已向黃某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536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和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葉
檢察官助理敬慧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
2.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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