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舒檢一部刑訴〔2020〕Z17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號碼3424251987********,漢族,大專文化,舒某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職員,住舒某某**鎮(zhèn)**小區(qū)**號。被告人吳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6年10月1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11月16日經本院決定,當日由舒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舒某某**鎮(zhèn)**路行駛至**小區(qū)門前,與劉某某發(fā)生糾紛。劉某某遂撥打報警電話,并向趕至現(xiàn)場處警的公安民警指認吳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后吳某某被帶至舒某某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吳某某被抽取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7.3mg/100mL。
吳某某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式酒精測試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舒某某公安局提取的道路卡口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修勇
???檢察官助理?程亞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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