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魯檢一部刑訴〔2020〕326號
?
被告人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3********155X,漢族,小學畢業(yè),農(nóng)民,住**縣**鄉(xiāng)**村**號院**號。因犯搶劫罪,于1998年9月14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因?qū)め呑淌拢霍斏娇h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魯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甲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同鄉(xiāng)居民肖某某,沿311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魯山縣磙子營鄉(xiāng)樸石頭村路段時,撞到前方葉縣居民張某某停駛的豫******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號牌掛車尾部,致二輪摩托車翻倒,吳某甲、肖某某受傷,經(jīng)事故認定,被告人吳某甲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吳某甲經(jīng)本縣磙子營鄉(xiāng)衛(wèi)生院醫(yī)務人員抽血備檢,經(jīng)檢驗,被告人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0.76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吳某甲供述;
1證人吳某乙、張某某、肖某某證言;
1鑒定意見:乙醇檢測報告;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
1案發(fā)證明、到案證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籍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抽血記錄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宛蓉
檢察官助理:田夢潔
(院?。?/span>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縣**鄉(xiāng)**村**號院**號;
2、本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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