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檢一部刑訴〔2020〕167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2198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住遂平縣**辦事處**村攪拌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駐馬店市遂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1時0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皖D*****的吉利帝豪轎車,沿遂平縣泰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泰安路中段時,被遂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2020年8月12日,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7.7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機動車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身份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王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駕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建軍
2020年9月9日
??????????????????????????????????????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遂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