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岑檢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61975********,侗族,小學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6月3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補充相關證據(jù),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2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許,被告人吳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岑某某羊橋鄉(xiāng)鄭福村往羊橋街上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河(壩)-后(壩)線27Km100m處(羊橋鄉(xiāng)鄭福村鄭福路口路段)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車輛側(cè)翻,造成吳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88mg/100ml。經(jīng)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查認定,吳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能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無號牌的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麗莉
2020年7月23日 ?????????????????????????????????????????????????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谄渥∷?,?lián)系電話
18385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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