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建檢一部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7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村**組,現(xiàn)租住于許昌市魏都區(qū)**家屬院**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趙怡婷,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K*****的小型轎車,沿魏武大道自北向南行駛至魏武大道與黃橋村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02.80m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5、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普通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夢夢
???檢察官助理:張定會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刑事偵查卷宗二冊及起訴書八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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