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二部刑訴〔2020〕303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31990********,彝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縣**鄉(xiāng)**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218mg/100ml)駕駛浙CS5****小型轎車,途經(jīng)蒼南縣**錢南路200號前路段,車輛碰撞由董某某停在路邊的浙C2****小型轎車,致使浙C2****小型轎車碰撞由林某某停在路邊的CN5*****二輪電動車,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吳某某主動投案。經(jīng)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民事部分已調(diào)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駛證、駕駛證、呼氣酒精測試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在逃人員網(wǎng)上核查記錄、酒后駕駛核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前科核查記錄、調(diào)解書、諒解書;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董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溫州市汽車工程學會技術(shù)報告、溫州東海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繼而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吳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秀華
檢察官助理?顏莉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移送訴訟證據(jù)卷一卷、移送文書卷一卷;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5.《提供法律幫助工作意見表》一份;
6.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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