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住漣源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6年12月6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7年3月8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 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與其同學(xué)尹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漣源市**站附近的正宗土雞活魚館吃飯,其間吳某某喝了約二兩48度的郎酒。20時許,吳某某等人又去“金海明珠”KTV唱歌,在唱歌的過程中,吳某某喝了約3、4瓶8度的雪花啤酒。23時許,吳某某離開KTV駕駛湘KCB***小車送尹某某回家,經(jīng)過漣源市藍田辦事處人民路與紅旗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檢測儀檢測,吳某某呼出氣體的酒精含量為99mg/100ml,經(jīng)婁底市相中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3.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酒精檢測儀呼出酒精含量記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等書證;2、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報告;3、提取血樣筆錄;4、證人尹某某、張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周明
2017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37383****;
2、案卷及證據(jù)材料三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