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州檢一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1023********3154,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浙江省天臺縣人,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天臺縣**鎮(zhèn)**村**組**號,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辦事處**社區(qū)**路**小區(qū)**幢**戶。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浙J378P8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安徽省阜陽市沙河路“滿庭芳”飯店出發(fā),行駛至潁州區(qū)中清路(潁南路至淮河路路段)時,被交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事發(fā)時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1.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血樣提取單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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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邵利云??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诎不帐「逢柺袧}州區(qū)**辦事處**社區(qū)**路**小區(qū)**幢**戶;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兩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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