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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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檢刑訴〔2020〕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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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某,男,漢族,1972年**月**日出生,文盲,身份證號碼3408281972********,農(nóng)民,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組**號,住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岳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時28?分,被告人吳某某無證駕駛皖HV****?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岳西縣天堂鎮(zhèn)建設(shè)路由東往西行駛,當其行駛至建設(shè)東路廣電局門口處時,被路面執(zhí)勤的岳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08.1mg/l00ml,民警立即將其帶至岳西縣中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送檢,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鑒【2020】毒鑒字第0825?號鑒定意見書顯示:送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岳西縣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某到該局接受訊問,被告人吳某某于次日到岳西縣公安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戶籍證明、駕駛證查詢信息、皖HV****車輛信息、前科劣跡查詢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儲某某的證言?;
4.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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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岳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敏
檢察官助理:劉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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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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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在其住處候?qū)彛?/span>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7.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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