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410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長市人,身份證號碼342321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天長市**鎮(zhèn)**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長市**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周清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吳某某持B1證駕駛皖M*****的黑色“輕騎·鈴木”牌普二輪摩托車在天長市**鎮(zhèn)**東路北側(cè)的**花苑小區(qū)內(nèi)水泥路上由北向南行駛至小區(qū)門口上坡處,因疏于觀察,碰到了停放于路邊的丁某某駕駛的白色“速派奇”牌普通二輪電動車,造成丁某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2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立案材料、戶籍信息、到案情況等;
2.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的證言、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道事現(xiàn)場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新雯
檢察官助理:吳慧茹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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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在安徽省天長市**鎮(zhèn)**村**隊**號內(nèi)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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