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惠檢一部刑訴〔2020〕35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9221971********,漢族,高中畢業(yè),打工,群眾,住湖北省大悟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鄂K*****號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鄭州市惠某區(q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時,與前方由西向北轉(zhuǎn)彎李某某駕駛的豫B*****號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相撞,致使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五大隊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吳某某體內(nèi)乙醇含量為149.31mg/100ml。
2020年4月22日,吳某某賠償李某某22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五大隊出具和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酒精呼吸測試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調(diào)解書、收條、司法諒解書等相關(guān)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陳述;3.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和辯解;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乙醇檢驗報告;5.鄭州市交警五大隊出具和調(diào)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車輛損失估價鑒定;6.鄭州市交警五大隊出具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其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彩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湖北省大悟縣**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95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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