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雙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82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qū),現(xiàn)住哈爾濱市雙城區(qū)**家園**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2020年12月10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時10分,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黑A2****號牌的速騰牌小型轎車,從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鄉(xiāng)**村其家中出發(fā)去哈爾濱市雙城區(qū)**家園,行駛至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雙城區(qū)**家園小區(qū)北門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4.69mg/100ml。
????經(jīng)偵查,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雙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冬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羈押于雙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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