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9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縣**鎮(zhèn)**村**屯**號,現暫住開平市**鎮(zhèn)**路**號**座。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鄧鴻發(fā)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粵J25A20號牌的小轎車,行駛至開平市**鎮(zhèn)**段與黃某某新駕駛粵JU****號牌的二輪摩托車及停放在路邊的粵J7****牌號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某受傷及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71.6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吳石金的供述;
2.證人黃某某、潘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抽血現場照片;
4.鑒定意見;
5.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石金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詠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以及值班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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