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自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271988********,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2時54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粵S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松山湖高新區(qū)生態(tài)園大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駛至東莞市生態(tài)園大道南路段鳳凰大道跨線橋路段時,該車車頭與在機動車車道行走的行人被害人岳某某發(fā)生碰撞后,再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粵S0****小型轎車車尾發(fā)生碰撞,造成岳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損壞的的交通事故。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 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肇事車輛等物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行車記錄儀視頻,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檢察員:梁毅輝?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看守所(上橋)。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兩冊、檢察卷宗一冊。
3、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