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54********,漢族,小學文化,退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農(nóng)場**花苑**幢**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1月8日、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吳某某,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0時11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搭載被害人沈某某沿常州市新北區(qū)葉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葉湯路與龍城大道交叉路口東北側(cè),然后再沿龍城大道由東向西通過路口時,遇張某某駕駛蘇D1****號小型轎車沿龍城大道主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向北左轉(zhuǎn)彎,因被告人吳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導致其所駕車輛與張某某所駕車輛發(fā)生碰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沈某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沈某某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死亡。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等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旭東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