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粵G****號小型轎車從徐某某曲界鎮(zhèn)沿S376省道往徐某某錦和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S376線徐某某曲界鎮(zhèn)同安村路段時,與前方由符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追尾相碰,造成符某某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調查處理。經法醫(yī)鑒定:符某某符合鈍性外力作用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證人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死因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指認車輛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云
附: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二卷,檢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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