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華檢刑訴〔2019〕18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65********,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岳陽市華某某,住湖南省華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華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同?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岳陽市華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湘******輕型廂式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華某某梅田湖鎮(zhèn)永吉村學(xué)校門前路段時,因超車與相對方向被害人聶某某駕駛的湘******二輪摩托車(載其妻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聶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jīng)岳陽市華天司法鑒定所鑒定: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內(nèi)出血死亡。
經(jīng)華某某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聶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說明、??谛畔ⅰⅠ{駛證及機動車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金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超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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