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 ?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23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崇陽縣,戶籍所在地崇陽縣**鄉(xiāng)**村**組,住崇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崇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崇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廖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吳某某、廖某某從他人手中購得毒品海洛因,摻入底粉后以販養(yǎng)吸。具體如下:
1、2018 年7 月2 日晚20時許,吳某某、廖某某在崇陽縣**鎮(zhèn)**村**組吳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員但某某出售海洛因約0.1 克,但某某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購毒款100元,但某某當場將毒品吸食。
2、2018 年7 月2 日晚22 時許,吳某某騎摩托車帶廖某某到天城鎮(zhèn)黃金山賓館斜對面加油站旁邊,向吸毒人員陳某某出售海洛因約0.1 克,陳某某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購毒款40元、付現金40元。
3、2018 年7 月3 日凌晨,吳某某再次騎摩托車來到該處,向陳某某出售海洛因約0.1 克,陳某某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購毒款80元。
4、2018 年7 月2 日晚22 時許,吳某某、廖某某在吳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員劉某某出售海洛因約0.1克,劉某某付清購毒款人民幣現金80元給吳某某、廖某某。
5、2018 年7 月3 日下午16 時許,吳某某、廖某某在吳某某家中向但某某出售海洛因1小包約0.1 克,但某某正在吸食時,崇陽縣公安局民警趕到吳某某家中,當場將三人抓獲,民警從廖某某身上搜繳海洛因1 小包0.12克,從吳某某臥室床頭搜繳海洛因14 小包1.61 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物證照片;2.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現場檢測報告、微信記錄、通話記錄等相關書證;3.證人但某某、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4. 咸寧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5.檢查、辨認、稱量等筆錄;6.被告人吳某某、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廖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且屬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 ? ?此致
檢察員:熊雅志
附:
1.被告人吳某某、廖某某現羈押于崇陽縣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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