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訴刑訴〔2019〕53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路**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鎮(zhèn)**街**號。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等4人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18日補查重報。因本案重大、復雜,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吳某某進入柬埔寨一網(wǎng)絡賭博公司,在明知該公司面向中國地區(qū)經營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將個人銀行賬戶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為該公司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期間,將其個人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284824097********)、個人郵政銀行賬戶(賬號:62179952002********)、個人交通銀行賬戶(賬號:62226242300********)、個人華夏銀行賬戶(賬號:623020001********)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6500余萬元;其個人非法獲利3萬余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余某某進入柬埔寨一網(wǎng)絡賭博公司,在明知該公司面向中國地區(qū)經營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將個人銀行賬戶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為該公司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期間,將其個人交通銀行賬戶(賬號:62226207200********)、個人中信銀行賬戶(賬號:62177115********)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4800余萬元;其個人非法獲利2萬余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孫某某進入柬埔寨一網(wǎng)絡賭博公司,在明知該公司面向中國地區(qū)經營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將個人銀行賬戶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為該公司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期間,將其個人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170027400********)、個人交通銀行賬戶(賬號:62226242300********)、個人中信銀行賬戶(賬號:62177115********)、個人招商銀行賬戶(賬號:62148502********)、個人興業(yè)銀行賬戶(賬號:1183501262********)、個人民生銀行賬戶(賬號:62169105********)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5000余萬元;其個人非法獲利2萬余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范某某進入柬埔寨一網(wǎng)絡賭博公司,在明知該公司面向中國地區(qū)經營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將個人銀行賬戶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為該公司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期間,將其個人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170027400********)、個人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284824097********)、個人招商銀行賬戶(賬號:62148502********)、個人華夏銀行賬戶(賬號:62302001********)提供給該公司用于收取賭資8900余萬元;其個人非法獲利2萬余元。
被告人吳某某、余某某、孫某某于2018年7月5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余某某等4人的供述與辯解;
4.豐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豐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說明書及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余某某、孫某某、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經營賭博網(wǎng)站,仍為該公司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余某某、孫某某、范某某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共同犯罪;吳某某、余某某、孫某某、范某某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余某某、孫某某、范某某現(xiàn)均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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