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花檢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劉某某,綽號耗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0111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貴州省貴陽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9年3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6日,因犯搶奪罪被花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4年4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賭博罪,2020年6月15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經貴陽市本院批準,于次日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423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縣**鎮(zhèn)**路**號,現住地貴州省貴陽市**區(qū)**小區(qū)**號**棟**單元**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貴陽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301199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區(qū)**巷**號,現住貴州省貴陽市**區(qū)**路**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付某某、吳某某涉嫌賭博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起,被告人彭某某邀約倪某某、劉某某(三人另案處理)、付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等人入股先后在貴陽市**區(qū)**廠**棟**單元**號、**棟**單元**樓開設“拱場”供他人賭博,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羅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付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的供述;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付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付某某、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凝沙
??????????????????????????????檢察官助理?石譽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貴陽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劉某某羈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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