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刑訴〔2020〕46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21997********,苗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黃平縣**鎮(zhèn)**房**棟**單元**室,現(xiàn)租住凱里市**街**號**室。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凱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搶劫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凱里市東門街204號一樓鐵門地毯上撿到一串鑰匙。次日,吳某某用撿來的鑰匙套開該棟樓101室被害人龍某某租住的房門,入戶偷得兩個雞蛋和現(xiàn)金180元。8月14日19時許,吳某某開門進入龍某某家偷得雞蛋食用。8月21日14時50分許,吳某某再次開門進入龍某某家中實施盜竊,被龍某某發(fā)現(xiàn),龍某某欲報警,吳某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龍某某的脖子阻止其報警,慌亂中劃傷龍某某下巴和手指,龍某某答應不報警后吳某某逃離現(xiàn)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龍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搜查、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第三次入戶盜竊被發(fā)現(xiàn)后使用刀具威脅被害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玲琳??????????????????????????????????????????????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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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凱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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