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一部刑訴〔2020〕661號
被告人吳某,曾用名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黃石市大冶市,身份證號碼42028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湖北省黃石市大冶市**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云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云和縣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害人陳某某、黃某某、朱某某、肖某某、劉某某、平某某、仝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許某某、邢某某、馬某某等人接到陌生電話,對方自稱當地武警、消防、部隊領導或后勤采購人員,需訂購單位物資,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后提供,并提供指定供應商的聯系方式,被害人聯系對方指定的供應商后,則被要求先行墊付貨款轉入指定賬戶。
同期,被告人吳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指示孫某某、金某某、蔣某某、呂某某(均另案處理)辦理POS機,并要求提供銀行卡綁定POS機,通過刷POS機套取貨款的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141.9萬余元,分別轉入金某某62179952002********郵政銀行賬戶24.4萬余元,蔣某某62305207606********農業(yè)銀行賬戶31.6萬余元,呂某某62156818080********工商銀行賬戶、621700264001********建設銀行賬戶85.7萬余元。隨后,金某某、蔣某某、呂某某分別分多次將全款取現。事后,被告人吳某非法獲利約1.4萬余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吳某在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qū)金耀路漢庭酒店8401房間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刻錄視頻說明、扣押照片、筆記本、A4紙、手機截圖、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轉賬單)、銀行交易明細、開銷戶登記簿查詢、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POS機商戶注冊信息、結算卡信息、中付交易明細、商戶注冊身份證、銀行卡、手持照片、個人客戶關聯合約信息,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賬戶明細查詢、證明、通話記錄、短信記錄、轉賬記錄、承諾書、食品流通許可證、聊天記錄、銀行卡凍結詳情、供貨承諾、物資采購合同、產品購銷合同、郵箱記錄、客戶付款回單、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POS機入網身份信息、銀盛交易明細、持卡人存根、銀行打款憑條、牛肉罐頭截圖、銀行開戶資料、業(yè)務憑證、持卡主體詳情、易生支付有限公司POS機商戶基本信息、涉案終端交易明細、開戶影像、銀行柜臺取款影像截圖、福建國通星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機入網身份信息、福建國通星驛交易明細、網通入網信息、認罪認罰相關材料、情況說明、個案協(xié)作發(fā)布信息、人員檔案、人口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查詢信息、歸案經過等;
2.證人琚某某、吳某某、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黃某某、朱某某、肖某某、劉某某、平某某、金某某、仝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許某某、邢某某、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孫某某、蔣某某、金某某、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搜查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銀行視頻監(jiān)控、電子證據檢查工作紀錄、微信交易記錄、手機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銀行賬戶,幫助他人轉賬、提取現金等而予以掩飾、隱瞞贓款,共計人民幣141.9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藍潔????
????????????????????????????檢察官助理:林雪婷???
??????????????????????2020年11月12日????
???????????????????????????????????
附件:
1.被告人吳某羈押于云和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被告人吳某訊問筆錄一份等(以上詳見送達回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