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二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81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街**號。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8日被武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盜竊,于2013年1月13日被武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于2020年2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7月2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吳某某在位于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街**號家中的臥室容留蔣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位于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街**號家中的臥室容留蔣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位于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街**號家中的臥室容留蔣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4月1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位于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街**號家中的臥室容留劉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經(jīng)現(xiàn)場檢測,被告人吳某某與吸毒人員蔣某某、劉某某的尿檢二乙酰嗎啡(海洛因)均呈陽性。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蔣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gu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在武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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