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黃檢三部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5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4月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黃浦分局從北京市監(jiān)獄管理局清河分局前進監(jiān)獄提押至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于同年3月10日、5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4月10日、6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向被害人姜某某謊稱其有渠道以平行進口的方式購買2019款豐田埃爾法(尊貴版)汽車,并能在收到對方定金后兩至三個月內交車。吳某某在取得姜某某信任后,先后兩次以收取定金為由,于2018年7月24日、8月25日騙取姜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302500元,隨后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花銷等化用殆盡,并于同年9月后不再與姜某某聯(lián)系。
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因涉嫌上述犯罪事實尚未處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機關解回再偵。吳某某到案后拒不認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陳述;2.證人張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的證言;3.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及訂車合同書;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轉賬記錄截圖;5.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信息資料及刑事判決書;6.黃浦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及調取的相關書證;7.被告人吳某某的多次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志鋆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補充卷宗一冊,光盤一張。
3.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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