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招檢公訴刑訴〔2018〕265號
被告人呂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5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農民,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東省**市**市**鎮(zhèn)**村。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萊西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招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招遠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5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農民,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東省**市**街道**路**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招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85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無業(yè),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西市**街道**路**號,居住地山東省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重慶**路**號**號樓**單元xx戶。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招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85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無業(yè),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青島市萊西市**街道**村**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招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招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8年3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招遠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7月5日至8月5日),招遠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20日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呂某乙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欒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8年4月7日至4月20日、2018年6月21日至7月5日、2018年9月6日至9月20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非法采礦罪
1、2008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呂某甲伙同被告人欒某某、呂某乙、王某某開設砂場,先后在萊西市**鎮(zhèn)下**莊村、招遠市**鎮(zhèn)**村、**后村采取脅迫等手段從上述3村村民手中租賃土地,使用機械毀地挖沙后出售,毀壞上述3村的農用地70余畝。期間,被告人欒某某、呂某乙、王某某參與砂場日常經營管理,被告人欒某某2013年離開砂場。
2、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呂某甲伙同被告人欒某某、呂某乙、王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萊西市**鎮(zhèn)**村北與招遠市**鎮(zhèn)大莊子**,經查,2009年至2012年,招遠市**商砼有限公司從被告人呂某甲處購買河砂2萬余方,價值60余萬元;2017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甲通過趙明成向他人出售河砂1萬方,價值36萬元;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呂某甲多次向王寶安出售河砂,價值136200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萊西市**鎮(zhèn)**村東南一空地扣押被告人呂某甲砂場存放于此的砂37292.4立方米。經招遠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砂價值1678000余元。
3、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呂某甲伙同被告人呂某乙、王某某采取從村民原某某、原某甲、原某乙、原某丙、楊某某等人手中轉租的方式,在招遠市**后村村南河邊的河灘地非法采砂后出售牟利。經招遠市水利勘測設計院測量計算,上述地塊采砂量為142701.94立方米。經招遠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砂價值2425932元。
被告人王某某、欒某某和呂某乙分別于2018年2月26日、5月8日和5月17日,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賬本及散頁材料一宗;2.書證:受案登記表、關于土地案件移交函、扣押清單、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詢等;3.證人證言:證人臧某某、劉某甲、劉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呂某甲、王某某、呂某乙、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煙臺市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2月9日出具的關于對招遠市夏甸鎮(zhèn)大莊子村、銀山后村耕地破壞程度的鑒定結論及鑒定報告、招遠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招遠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出具的招遠市留仙莊河大莊子村與銀山后村之間河段盜砂存放于萊西市下柳連莊村東南砂場內采砂量計算說明書等。
(二)故意傷害罪
2013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呂某甲砂場的工人在招遠市**鎮(zhèn)**莊**村南河南邊拉土時,被招遠市東翔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劉某乙、杜某某等人制止。被告人呂某甲得知消息后趕至現場,與劉某乙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發(fā)生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呂某甲唆使閆寶財(已判刑)將劉某乙打傷。2013年7月8日,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乙面部及右眼損傷分別構成輕傷。2018年7月24日,經法醫(yī)復核,被害人劉某乙右眼損傷構成輕傷,其面部損傷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詢、提取清單一份及照片等;2.證人證言:證人臧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呂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招遠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辦案說明;6.辨認筆錄:劉某乙、杜某某等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甲伙同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唆使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一處輕傷、一處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呂某乙、欒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招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郅曉瑩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呂某甲現羈押于招遠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呂某乙、欒某某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632頁、記賬本及散頁材料1宗、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