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莒檢一部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莒縣,公民身份號碼3711221980********,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住山東省莒縣城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因盜竊未遂,于2013年12月28日被莒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一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莒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商場***店門口北側、莒縣****廣場北側停車區(qū)等地,盜竊他人電動車6輛,總價值共計人民幣11832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商場***店門口北側,盜竊靳某某停放此處的“新奧斯”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178元。
2.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廣場北側停車區(qū),盜竊王某某停放此處的“金箭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211元。后該車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王某某的母親李某某。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廣場北側停車區(qū),盜竊盧某某“新奧斯”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097元。
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廣場北側停車區(qū),盜竊邢某某停放此處的“新奧斯”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330元。后該車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邢某某的父親邢某甲。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廣場北側停車區(qū),盜竊宋某某停放此處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796元。后該車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宋某某。
6.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呂某某至莒縣**廣場,盜竊曲某某停放此處的“新奧斯”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莒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22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呂某某在莒縣**小區(qū)附近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犯罪事實證據:1.物證(照片);2.抓獲經過等書證;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陳述;4.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5.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指認筆錄;6.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7.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8.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量刑情節(jié)證據:抓獲經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檢察員:顧紅霞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羈押于莒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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