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洛陽市欒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呂某某到欒川縣城張某某的“**副食批發(fā)部”打工,同年8月15日前后該呂私自配制了“**副食批發(fā)部”地處欒川縣赤土店鎮(zhèn)竹園村月灣組的倉庫鑰匙。幾天后,被告人呂某某中午駕駛其兩輪摩托車到倉庫處,趁無人之機用事先配好的鑰匙把倉庫門打開,從中盜走百事可樂飲料兩箱,每箱24瓶,每瓶500毫升,銷贓得款106元。后被張某某發(fā)覺將其辭退。被告人呂某某隨后到欒川縣**鎮(zhèn)**街“**批發(fā)部”打工,期間該呂在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使用私配的“**副食批發(fā)部”倉庫鑰匙,先后6次從張某某的倉庫內(nèi)盜走百事可樂15箱,分別銷贓至欒川汽車站**便利店2箱、車站**副食店1箱、實驗中學后門處的**便民超市3箱、陳家門**副食門市2箱、縣城電力市場**便利店2箱、東河**超市1箱、廟坡**門市3箱、月灣**館1箱,共獲贓款759元。根據(jù)被害人張某某提供的百事可樂批發(fā)價53元/箱的價格,被告人呂某某七次盜竊17箱物品的總價值為90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價格核算說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江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其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張 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渚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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