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刑訴刑訴〔2015〕337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66********,漢族,小學畢業(yè),農(nóng)民,住開封市蘭考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民權縣公安局上網(wǎng)刑拘,于2014年10月23日刑拘入所,于2014年11月21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以來,被告人呂某某明知薛某某(已判決)銷售給其的是死因不明的牛肉,為了銷售而多次購買,后煮熟后銷售給當?shù)氐娜罕娛秤茫姘概H饪們r值106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呂某某的年齡和身份情況。
2、?蘭考縣公安局小宋莊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被告人呂某某在蘭考縣小宋莊派出所問話筆錄證實:呂某某到案情況是投案自首的。
3、民權縣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呂某某的到案情況非投案自首。
4、薛某某賬本復印件證實:薛某某多次共賣給呂某某106120元的牛肉。
5、河南省罰沒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證實:民權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已沒收呂某某非法所得60000元。
6、證人薛某某證言證實:其從2010年冬初的時候開始和林某某、林某甲等人從云南拉冷凍的牛馬驢肉,然后銷售給民權的徐某等人、蘭考的呂某某等人,這些牛肉分A肉、B肉,A肉代表快死或剛死能放出血的牛馬驢肉,B肉代表已經(jīng)死過沒有放出血的肉,這些肉都是有毛病的、死的、快死的,都沒有檢疫證,就是有檢疫證也是為了應付檢查買的假的檢疫證。通過查看其壹號賬本,其在2012年6月18日共銷售給呂某某3580元的牛肉。通過查看其貳號賬本,其多次共銷售給呂某某102540元。
7、被告人呂某某供述:其從2011年開始買薛某某銷售給其的牛肉,這些牛肉顏色不好,有窩血肉(死牛肉),價格比市場價格便宜一兩塊錢,總共買了薛某某有10萬元左右的牛肉,買的這些牛肉其煮熟后都銷售給集會上的群眾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明知其銷售的牛肉不符合安全標準,為了利潤而銷售給當?shù)氐娜罕娛秤?,足以造成他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麗娜
鄧??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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