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紅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2196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湖北省紅安縣人,現住紅安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紅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紅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11時左右,被告人呂某某在其妻子張某某的早餐店外聽見被害人鄭某某與張某某在說話,懷疑鄭某某與張某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就在店外拿了一把水果刀將鄭某某堵在店里后,與鄭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過程中,將鄭某某身體三處刺傷,經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某人體損傷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水果刀等物證;2、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等書證;3、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5、鑒定意見;6、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莉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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