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正鑲白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額某某與寶某某、道某某、烏某某四人酒后步行回賓館途中,經(jīng)過**外語培訓班門店時,額某某推門想進入屋內(nèi),因其店面反鎖未能進入。在**外語培訓班店內(nèi)喝酒的李某某、呂某某聽到響動后出外查看。在店外,呂某某、李某某與額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呂某某用刀將額某某的右手拇指砍傷。后經(jīng)錫林郭勒盟蒙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額某某右手的傷勢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警記錄、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寶某某、道某某、烏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額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海巖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正鑲白旗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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