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二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4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景東縣),住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鎮(zhèn)**村**小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景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景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呂某某在血液乙醇含量為104.85mg/100ml血的情況下,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線往**村**便道行駛,當車行駛至**鎮(zhèn)**村**呂某某家門口路段被景東縣公安局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呂某某在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鎮(zhèn)**村**小組**號其家中;
2.隨案移送本案卷宗2冊、起訴書10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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