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11423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南省寧陵縣張弓鎮(zhèn)****號,現(xiàn)住河南省寧陵縣張弓鎮(zhèn)****號。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寧陵縣看守所。
????本案由寧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呂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醉酒后駕駛豫N***81號小型汽車沿寧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鎮(zhèn)大楊莊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呂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詢證明、抓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查處采集血樣視頻截圖等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悔過,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孔佑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陵縣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一式兩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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