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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一部刑訴〔2019〕93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群眾,居民身份證編號:4104251998********,漢族,初中畢業(yè),住址:河南省郟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號。務(wù)農(nóng)。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寶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寶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呂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醉酒駕駛豫A*****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在寶豐縣城中興路美麗之冠KTV門前倒車時,與胡某某停放的豫D-*****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檢測,被告人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7mg/100ml。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證明、黨員證明、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呂某某供述和辯解;
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徐某某證言;
4.鑒定意見:檢測報告;
5.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龍丹、張楊楊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寶豐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一張;
3.起訴書八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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