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煙萊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呂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602194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煙臺市萊山區(qū)**巷**號**號。2019年4月23日因利用邪教危害社會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同年5月9日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呂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14時許,在煙臺市萊山區(qū)**街**路交叉口,張貼法輪功宣傳標語4張和光盤3張。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呂某某住處扣押法輪功書籍4本、刊物10冊、宣傳標語38張、報紙1份、光盤4張、吊墜2個。
案發(fā)后,被告人呂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公安機關出具的電子檔案、前科電話查詢記錄、抓獲經(jīng)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衣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曾因從事邪教活動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但社會危害較輕,其已滿七十五周歲,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呂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視其悔過態(tài)度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春業(yè)
檢察官助理:張曉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居住地。
2.隨文移送:偵查卷宗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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