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五檢刑訴〔2019〕28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1936********,漢族,小學文化水平,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縣,現(xiàn)住安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同年11月1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呂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9時多,在河南省安陽縣**鄉(xiāng)**村路段,被告人呂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柴油三輪車與前方馮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李某某受傷。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呂某某棄車逃逸。經認定,被告人呂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鑒定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情鑒定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安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