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冷檢二部刑訴〔2020〕343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31978********,漢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陽縣人,住邵陽縣***鎮(zhèn)**村*組**號。2015年7月29日因盜竊罪被湖南省瀘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1日,因盜竊罪被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自2020年1月以來被告人呂某某伙同呂某甲、呂某乙、李某某(三人已判刑),事前商量盜竊,各自分工配合,分別負責開車、望風和技術開鎖(呂某某負責開鎖)實施入室盜竊,在永州市境內(nèi)多次入室盜竊,具體情形如下:
1、2020年2月29日凌晨呂某某伙同呂某甲、李某某從邵陽開車到東安縣**百貨公司***號陳某某的家中,實施入戶盜竊,竊得兩臺手機和320元現(xiàn)金;在東安縣**路**山莊*棟***室榮某某家中實施入戶盜竊,竊得一個單肩包和3000余元現(xiàn)金;
2、2020年3月9日凌晨呂某某伙同呂某甲、呂某乙從邵陽開車到藍山縣***一巷**號***室成某某、***室黃某乙家中;***一號一巷黃某甲家中;**路二巷*號廖某某家中;***苑*棟*單元***室羅某某家中,共實施入室盜竊五起共盜取手機3臺、2700余元現(xiàn)金。
3、2020年3月12日凌晨,呂某某伙同呂某甲、周某某去往永州市冷水灘區(qū)實施入室盜竊,呂某某、呂某甲在**路**號**棟**單元**室胡某某家中、***室陳某某家中,實施入室盜竊兩起,盜取兩臺手機和1100余元現(xiàn)金。
被告人呂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判決書、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2、證人鄒某某、黃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榮某某、成某某、黃某乙、黃某甲等人的陳述;4、同案犯呂某甲、呂某乙、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呂某某在犯罪活動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祥明
檢察官:唐健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