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41969********,漢族,初中文化,商人,戶籍所在地:衡東縣**鎮(zhèn)**路**號,現住衡東縣**鎮(zhèn)**大廈**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6月21日被衡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由衡東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向某甲接到其子向某乙的電話得知其妻子何某某和向某乙在衡東縣**鎮(zhèn)**路**大廈通道處和劉某某因為停車問題發(fā)生矛盾。被告人向某甲趕到現場后,見向某乙和劉某某拉扯在一起,劉某某的父親李某某站在一旁扯架,被告人向某甲見狀揮拳擊打到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鼻梁骨受傷流血,而后雙方停止動手,等待公安機關到場處理。經南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向某甲因故意傷害被衡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案發(fā)后,被告人向某甲愿意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失,并將10萬元人民幣暫存于衡東縣公安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病歷資料、CT檢查報告書等書證;2.證人向某乙、劉某某、何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7.現場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向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向某甲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刑,若達成刑事和解,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靖
檢察官助理:李斌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ct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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