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裕檢二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8811995********,漢族,中專文化,住****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巷****弄****號,從事景觀工程行業(yè)。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臨時羈押,12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權利義務,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3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于2020年5月15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6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向某某以代打保證金、到期還本付息為由,并先付給被害人魏某某10萬元,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魏某某將55萬元轉至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賬戶,當日向將該資金轉出,用于償還他人,實際騙取魏某某45萬元。
二、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以能夠掛靠中國二十冶集團,幫助被害人田某投標六安市將軍路小學項目為由,要求其將做標費、保證金共計90萬元轉至由向提供的賬戶,并通過多個賬號暗自將資金分流至其個人賬戶,后編造理由、拒不還款。
2019年1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0年4月,其家人代其退還被害人田虹部分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魏某某、田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提取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暉
檢察官助理:李?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現羈押于舒城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肆冊、電子卷宗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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