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51968********,土家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大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其入住的大邑縣邑都酒店內(nèi)打砸房間物品、踢踹其他客人房門并傷及自己,酒店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報警。21時30分許,民警杜某某與輔警鄭某某接警后到達現(xiàn)場處警。被告人向某某多次辱罵、抓扯出警民警、輔警,并將正在做處警記錄工作的輔警鄭某某踢倒在地。經(jīng)診斷,民警杜某某軟組織損傷,輔警鄭某某左側(cè)第6肋前支骨折,胸壁多處軟組織挫傷。事發(fā)后,被告人向某某向邑都酒店及輔警鄭某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了諒解。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且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艷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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