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檢刑訴〔2019〕341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3261977********,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鎮(zhèn)**村**組**號。2016年6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廣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2017年2月2日因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駕駛?cè)嗽隈{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非營運汽車的違法行為被新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發(fā)現(xiàn)其他犯罪行為,2019年8月19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4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7231994********,漢族,大學(xué)本科,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縣,住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發(fā)現(xiàn)其他犯罪行為,于2019年8月19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4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向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鄧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以李某某的名義與岳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住于邵陽市雙某某**社區(qū)**居委會一民房。被告人向某甲及其丈夫鄧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多次以按摩、賣淫為名義哄騙老年被害人至其事先準備好的出租屋內(nèi),由向某甲以按摩為手段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并干擾被害人對隨身財物的控制力,后由鄧某某伺機實施盜竊,獲取贓款,具體如下:
1、2019年4月28日10時許,在雙某某**路**路口,被告人向某甲以按摩的名義將被害人劉某某帶至租房內(nèi),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劉某某將衣褲脫掉,向某甲騎在他背上按摩,鄧某某則進入房間將劉某某衣服里面的2900元錢偷走,幾分鐘后向某甲借故離開。
2、2019年5月29日11時許,在雙某某**路**銀行,向某甲與被害人朱某某搭訕,兩人達成賣淫嫖娼合意,后朱某某被向某甲帶至**路一平房內(nèi)按摩,朱某某將褲子脫下放在床邊,并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將金戒指取下放在褲子口袋里。向某甲開始給朱某某按摩,鄧某某則進入房間趁朱某某未注意時偷去了朱某某褲子內(nèi)2200元現(xiàn)金及金戒指。向某甲見鄧某某得手后借故離開。
3、2019年7月19日9時許,在**路**賓館外,被害人戚某某被向某甲帶至一平房內(nèi)按摩,戚某某將錢包放在床旁邊的桌子上,并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將金戒指取下放在錢包邊上。向某甲開始給戚某某按摩,鄧某某則進入房間將錢包內(nèi)的3000元現(xiàn)金及金戒指偷走,鄧某某離開時被戚某某發(fā)現(xiàn)。
4、2019年7月22日9時許在**縣人民醫(yī)院斜對面的一家藥店門口,被害人黃某某被向某甲搭訕,兩人達成按摩合意,后黃某某被向某甲帶至一平房內(nèi)按摩,黃某某將褲子脫下放在床邊桌子上,向某甲則坐在床上幫黃某某按摩。鄧某某則進入房間將黃某某錢包內(nèi)的700元錢盜走,約3、4分鐘后向某甲借故離開。
經(jīng)鑒定,鄧某某、向某甲盜走的兩枚金戒指總金額為1161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戒指發(fā)票、照片、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戚某某、劉某某、朱某某、黃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向某甲、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6、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向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鄧某某、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鄧某某有犯罪前科,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量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瑋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向某甲現(xiàn)羈押在邵陽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173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