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705號
被告人向劉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30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重慶市豐都縣**街道**路**號**單元**,現(xiàn)住安吉縣**街道**廣場**幢**單元**室。2003年9月18日因犯搶劫罪被重慶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因犯盜竊罪被重慶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利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628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湖州市安吉縣某某街道**路**號**室。2015年3月因吸毒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行政處罰。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30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豐都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安吉縣**街道**一出租房。2019年9月9日因吸毒被重慶市合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5231968********,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縣**街道**村**村**號,現(xiàn)住安吉縣**街道**幢**單元**室。2017年5月因賭博被安吉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9年3月因故意損毀財物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向劉華、徐利海、向某甲、倪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6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向劉華向吸毒人員王某甲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以下簡稱冰毒),次數(shù)共計十次,販賣毒品冰毒數(shù)量共計3.6克。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向劉華以1500元錢的價格將兩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6克。?
2、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向劉華以10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向劉華以1500元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后由被告人徐利海將毒品冰毒放置于安吉縣昌碩**街道**大廈旁**小吃門口其電瓶車上并告知向劉華放毒品位置,向劉華通知王某甲自行前往拿取,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6克。
4、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向劉華以10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5、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向劉華以12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6、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向劉華以10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7、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向劉華以4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8、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向劉華以48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9、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向劉華以5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10、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向劉華以5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王某甲,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二)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向劉華三次向吸毒人員陸某某販賣毒品冰毒,數(shù)量共計1克。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向劉華以10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陸某某,后由陸某某前往安吉縣昌某某街道**路延伸段某某小巷子內(nèi)拿取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向劉華以1000元錢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陸某某,后由被告人徐利海將毒品冰毒放置于安吉縣**街道**后面公園公共自行車租賃處并告知向劉華放毒品位置,向劉華通知陸某某自行前往拿取。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3、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向劉華以500元錢價格將一包毒品冰毒販賣給陸某某,后陸某某前往安吉縣**街道**延伸段某某小區(qū)內(nèi)拿取。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三)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向劉華兩次向吸毒人員黃某某販賣毒品冰毒,數(shù)量共計0.8克。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1日,黃某某與被告人向劉華聯(lián)系購買毒品冰毒,并將向劉華提供給黃某某用來收取毒資的被告人向某甲的微信收款碼發(fā)給陸某某,由陸某某掃碼代為支付1000元毒資至向某甲微信賬號。后向劉華將冰毒放置于安吉縣**街道**大酒店門口停車場,由陸某某自行獲取。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2、2019年8月15日,黃某某與被告人向劉華聯(lián)系購買毒品冰毒,并將向劉華提供給黃一黃某某用來收取毒資的被告人向某甲的微信收款碼發(fā)給陸某某,由陸某某掃碼代為支付1000元毒資至向某甲微信賬號。后向劉華將冰毒放置于安吉縣**街道**龍蝦館附近,由黃某某自行獲取。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四)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徐利海聯(lián)系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隨后將之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乙,次數(shù)共計十一次,販賣毒品冰毒數(shù)量共計4.4克。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4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300元毒資,后被告人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8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王某乙前往安吉縣**街道**網(wǎng)吧一樓男廁所里面一個抽水箱背面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2、2019年7月16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3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9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王某乙前往安吉縣**街道**院門口的公共自行車邊上的地上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2克。
3、2019年7月25日下午,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4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0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前往安吉縣**街道**網(wǎng)吧一樓男廁所抽水箱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4、2019年7月25日晚,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4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0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王某乙前往安吉縣**街道**網(wǎng)吧一樓男廁所抽水箱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共計0.4克。
5、2019年7月28日下午,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5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2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前往安吉縣**街道**路延伸段**中心弄堂咖啡色車子下面地上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6、2019年8月1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5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200元毒資。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王某乙前往安吉縣**街道**路延伸段弄堂車子下面地上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7、2019年8月5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489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200元毒資。徐利海在取得毒品冰毒后,在安吉縣**街道**停車場將毒品當面交付給王某乙。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8、2019年8月9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8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000元毒資。徐利海在取得毒品冰毒后,在安吉縣**賓館門口將毒品當面交付給王某乙。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9、2019年8月15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800元毒資,后徐利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200元毒資。徐利海在取得毒品冰毒后,在安吉縣**賓館門口將毒品當面交付給王某乙。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10、2019年8月27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600元毒資,后徐利徐某甲海向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1200元毒資。徐利海在取得毒品冰毒后,在安吉縣**賓館門口當面當面將毒品交付給王某乙。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4克。
11、2019年10月4日晚上,王某乙向被告人徐利海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3000元毒資,后徐利徐某甲海向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2200元毒資。后后向劉華將埋毒地點告知徐利海,徐利海轉(zhuǎn)告知前往安吉縣**西路**賓館門口路上拿取毒品冰毒。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8克。
(五)2019年10月17日,吸毒人員廖某某向被告人倪某某購買毒品冰毒,被告人倪某某遂聯(lián)系被告人向劉華購買毒品冰毒。后向劉華將毒品冰毒送至**佳苑**飯店門口當面交付給倪某某,再由倪某某將毒品交付給廖某某,本次販賣毒品冰毒共計0.1克,毒資拖欠未支付。
(六)被告人向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向劉華讓其幫忙用微信收取的錢某某毒資的情況下,仍三次將其本人微信收款二維碼提供給向劉華收取毒資,并從中非法獲利400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向某甲明知被告人向劉華讓其幫忙用微信收取的錢某某毒資,仍將微信收款二維碼發(fā)送給向劉華,幫助收取被告人徐利海轉(zhuǎn)賬的1200元錢毒資。
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向某甲明知被告人向劉華讓其幫忙用微信收取的錢某某毒資,仍將微信收款二維碼發(fā)送給向劉華,幫助收取吸毒人員陸某某轉(zhuǎn)賬的1000元錢毒資。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向某甲明知被告人向劉華讓其幫忙用微信收取的錢某某毒資,仍將微信收款二維碼發(fā)送給向劉華,幫助收取吸毒人員陸某某轉(zhuǎn)賬的1000元錢毒資。
案發(fā)后,被告人向某甲向本院退繳非法獲利400元。
查獲冰毒的情況:2019年10月23日,安吉縣公安局在被告人向劉華駕駛的車輛內(nèi)查獲五包毒品疑似物,經(jīng)稱重,五包毒品疑似物共計3.97克。經(jīng)鑒定,該五包毒品疑似物內(nèi)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前科材料等;
2.證人王某甲、陸某某、黃某某、王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向劉華、徐利海、向某甲、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稱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劉華、徐利海、向某甲、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劉華、徐利海、向某甲、倪某某以獨自或結(jié)伙的方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向劉華販賣甲基苯丙胺達十克以上,被告人徐利海、向某甲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jié)嚴重,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劉華分別與徐利海、向某甲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史建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劉華、徐利海現(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被告人向某甲(1899678****)、倪某某(1876835****)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偵查卷五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四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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