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某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某某墾檢公訴刑訴〔2019〕8號
被告人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90021992********,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程度,阿某某市**團護林員,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某某市**鎮(zhèn)**團**連**區(qū)**號,住**團奶牛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阿某某市城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日20時左右,被告人吐某某與買某某在阿某某市十團團部古麗木飯店吃飯期間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HONDA牌二輪摩托車沿阿某某市十團文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文化路十字路口右轉彎50米路段處,撞上被害人蘇某某停放在道路右側的新P*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尾部,致吐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吐某某血液樣本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160.60mg/100ml。
經阿某某市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吐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蘇某某不承擔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買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吐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某某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亞娟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吐某某現被行政拘留于阿某某市拘留所。
2.偵查卷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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